【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于 2016 年 7 月 15 日,在重庆市渝中区某酒店房间,以 100 元的价格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0.13 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麻古)0.02 克,交易完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捉获,现场查获上述毒品及毒资,并从其身上另查获甲基苯丙胺 0.19 克、甲基苯丙胺片剂 0.05 克。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 0103 刑初 1336 号刑事判决:
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6 年 7 月 13 日起至 2017 年 1 月 11 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对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 0.32 克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0.07 克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