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金科物业公司”)系重庆市大渡口区某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企业,自小区建成起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王某、郭某系该小区业主,房屋建筑面积 117.47 平方米,物业服务费标准为 3 元 / 平方米 / 月。
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应按月缴纳物业服务费,逾期未交的需按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自 2022 年 5 月起,王某、郭某以小区门禁系统损坏、车库漏水、公共区域维护不到位等物业服务问题为由,拒绝缴纳物业服务费。截至 2023 年 10 月 31 日,二人累计拖欠物业服务费 14653.2 元。金科物业公司多次催收未果,遂向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郭某支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迟延履行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王某、郭某到庭应诉,辩称物业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的维护义务,小区环境、设施维护存在诸多问题,有权拒缴物业费。
【裁判结果】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渝 0104 民初 4971 号民事判决:
被告王某、郭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 2022 年 5 月 1 日至 2023 年 10 月 31 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 14653.2 元及违约金 500 元;
驳回原告金科智慧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82 元,由被告王某、郭某共同负担。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