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某合作社与被告黄某某、张某某甲、张某某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张某丙生前受原告委托保管集体现金 35000 元,原告已按约将款项交付给张某丙。张某丙去世后,三被告作为其继承人,未按约定返还该笔款项,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渝 0116 民初 6267 号民事判决:
被告黄某某、张某某甲、张某某乙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继承张某丙遗产范围内返还原告重庆市江津区某合作社 35000 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