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龙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双方协议离婚后,陈某某认为离婚协议中约定的 “双方不再做财产分割纠纷” 条款仅针对现金部分,未涵盖婚姻存续期间的养老金和住房公积金差额,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分割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支持了陈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李某某龙支付相应折价补偿款。李某某龙不服,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该条款为兜底性约定,应视为双方已对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完毕,不应再分割养老金和公积金。
【裁判结果】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6)渝 01 民终 5 号民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李某某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