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双方经介绍相识恋爱并同居,原告为促成婚姻,向被告转账支付款项、为其装修房屋、购买手机。后双方分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恋爱期间的大额财物及借款未果,遂向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相关款项并支付利息、律师费。
被告辩称案涉款项多为恋爱期间的正常赠与和共同消费,并非附条件的彩礼,不应返还。
【裁判结果】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5)川 1622 民初 2585 号民事判决:
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陈某某彩礼款 50000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 50000 元为基数,从 2025 年 5 月 15 日起按年利率 3.1% 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陈某某、被告李某某按比例负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