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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琦与陈笑然继承纠纷案例

时间:2026-06-01 14:24:02 点击:117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继承纠纷一案。被继承人陈某某伟去世后未留遗嘱,其法定继承人为配偶张某某与儿子陈某某。双方就被继承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及遗产分割产生争议,原告张某某向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遗产。

被告陈某某辩称,同意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但要求主要分得存款,房屋等其他财产归原告所有。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渝 0103 民初 16000 号民事判决,主要判决如下:

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文昌市的两处房屋及渝 A72X号小型轿车归原告张某某所有;

另一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的房屋,由原告张某某分得 75% 的所有权份额,被告陈某某分得 25% 的所有权份额;

被继承人陈某某伟名下的银行存款、理财产品、股票等资产,由原告张某某分得大部分份额,被告陈某某分得相应份额;

原告张某某补偿被告陈某某款项 2168.75 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张某某、被告陈某某各负担一半。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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