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冉某某与被告刘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双方恋爱期间,原告冉某某基于结婚目的向被告刘某某支付大额彩礼及购买 “三金” 等财物。双方登记结婚后不久即离婚,原告以彩礼数额过高、共同生活时间短、家庭经济困难为由,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彩礼及相关款项。
被告辩称案涉款项属于附条件赠与,且原告婚内存在过错,彩礼不应返还。
【裁判结果】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渝 0113 民初 26059 号民事判决:
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冉某某彩礼款 50000 元;
驳回原告冉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冉某某、被告刘某某按比例负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