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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开某与罗波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例

时间:2026-06-01 14:54:40 点击:118

基本案情

原告罗开连与被告罗波系民间借贷关系。2012 年 9 月 10 日,罗波向罗开连借款 50 万元,约定年利率 24%,并于 2013 年 9 月 20 日补写借条,承诺一年内归还本金及利息。借款到期后,罗波仅偿还了部分本金及利息,尚欠本金 30 万元及截至 2015 年 9 月 24 日的利息 525270 元未付。罗开连多次催收未果,遂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罗波偿还剩余本金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罗波辩称借款 50 万元属实,但利息约定过高,且该款项实为转账给案外人杨胜账户的一部分。

【裁判结果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 0110 民初 1363 号民事判决:

被告罗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罗开连借款本金 30 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 50 万元为基数,自 2013 9 10 日起至 2015 9 24 日止;以本金 30 万元为基数,自 2015 9 25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均按年利率 24% 计算);

驳回原告罗开连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4450 元,由被告罗波承担。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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