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以下简称 “工行南岸支行”)与被告轿车林签订《信用卡消费专项分期付款 / 担保合同》,约定轿车林向工行南岸支行申请透支方式的家装分期贷款 60000 元,分期期数 36 期,手续费率 12.31%,首期还款 2101 元,以后每期还款 1816 元。合同同时约定,如轿车林未按期足额还款,工行南岸支行有权要求其立即清偿全部款项,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利息、罚息、滞纳金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等全部费用。被告刘莉(轿车林配偶)出具声明,认可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合同签订后,工行南岸支行依约向轿车林指定账户发放了贷款 60000 元。但轿车林自 2014 年 5 月起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截至 2017 年 9 月 23 日,已累计拖欠到期本金、手续费、透支利息、滞纳金等合计 19165.05 元。工行南岸支行多次催收未果,遂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轿车林、刘莉偿还全部剩余借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律师费 5000 元。
被告轿车林、刘莉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裁判结果】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 0108 民初 4018 号民事判决:
被告轿车林、刘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支付截至 2017 年 9 月 23 日的透支款本金及手续费 13324.71 元、透支利息 1676.3 元、滞纳金 4164.02 元,合计 19165.05 元;并以未偿还的透支款本金 11864 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9 月 24 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商业贷款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和滞纳金。
被告轿车林、刘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岸支行支付律师费 5000 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175 元,由被告轿车林、刘莉共同负担。


















